新京报讯(记者秦胜南)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重庆某酒业公司诉某优选(北京)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据了解,该案即江小白诉东方甄选案。8月3日,新京报记者就此采访江小白方面,对方暂未回应。
最高法发布的案例显示,某优选(北京)公司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其主播对重庆某酒业公司旗下某白酒产品发表片面对比、不当关联的评论。重庆某酒业公司认为上述言论误导消费者,损害其商业信誉,遂提起诉讼。
这一案例要追溯至2024年7月,彼时东方甄选的一位主播在直播带货时提到了江小白,称江小白不是白酒,“你现在去看江小白的包装,上面是没有‘白酒’这两个字,因为不允许”,“配料表里只要出现食用酒精,是不允许叫白酒的”,“买江津小曲就没有这个标(‘纯粮固态发酵白酒’小金标),因为它不是固态蒸馏的,所以不能算固态(发酵)酒”等内容。随后江小白“杠上”东方甄选,认为上述主播在直播间售卖产品时疑似拉踩江小白,上述说法严重背离事实,要求东方甄选道歉。
2024年8月9日晚,上述主播在个人微博账号发表致歉文章,称“直播时说江小白不是白酒造成了误会,给江小白品牌方造成了困扰”。东方甄选官方账号也就此致歉,承认主播对白酒品类的了解确实不够专业和全面。
江小白彼时对东方甄选以及主播的道歉发布声明回应,认为主播的道歉态度不诚恳,并试图掩盖直播中恶意拉踩、诋毁品牌的明显事实,“不接受这种非正式形式和态度不诚恳的道歉”,并提到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内容,双方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主播带货时对同类竞品作出的评价是否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官微截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平台内经营者及其主播在直播推销中对同类竞品作出的评价虽然属于商业评论范畴,可以进行一定的主观评价,但此种评价并非毫无边界,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为前提。相较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交流,经营者及其主播应对评论内容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确保评论真实、客观、全面,即时互动场景下的“临场发挥”不构成免责事由。商业诋毁不仅包括虚构事实,也包括传播误导性信息。误导性信息即使含有部分真实因素,但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模糊指向等方式呈现,整体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仍应受到法律规制。
上述案件中,主播将“白酒标准要求酿造”和“某白酒包装上无‘白酒’字样”不当关联,未区分案件中白酒旗下白酒与果味酒,也未呈现该白酒品牌多款白酒已获纯粮固态发酵认证的事实,经选择性呈现和不当关联后,整体上足以引导消费者得出该白酒品牌的白酒不符合白酒标准、非纯粮酿造的误解,超越了正当商业言论的边界,构成法律规制的误导性信息。最终法院认定带货公司相关的某优选(北京)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并判令其赔偿重庆某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最高法表示,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规制直播带货中商业诋毁行为的典型案例,为平台内的直播带货方营销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同时厘清了误导性信息的认定标准,即评论内容即使部分真实也存在违法可能,若表达方式整体上导致公众误解,仍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编辑 李严
校对 赵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