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组织的“心机商标”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北京举办。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治理“心机商标”确有必要,但应避免标签泛化,相关治理需分类施策、精准把控,对已使用多年的商标,应审慎适用《商标法》中的欺骗性误认条款。
“心机商标”治理避免泛化认定
近年来,“心机商标”现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加强系统治理。4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宣布对1127件带有欺骗性的商标依职权宣告无效。商标局官网也在此前上线“心机商标”治理专栏,定期公布典型案例。
此次研讨会围绕如何在法律规范层面准确识别“心机商标”,精准把握治理边界等议题展开讨论。专家指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不应成为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工具。“心机商标”的治理能规范企业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心机商标”并非《商标法》中的规范概念,若直接转化为认定依据,也可能导致认定范围不当扩张,误伤本不具有欺骗误认性的商标,治理应坚持精准识别,避免简单化、泛化认定。
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杜颖表示,“心机商标”标签的商标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注册阶段即可较为清楚识别风险的情形,此类标志文字较为直接地指向某项商品特点,如含有“特供”“有机”等字样。二是有线索但需结合使用判断,主要是含引发联想的关键词,是否误导取决于实际。三是注册阶段难以识别,争议含义主要由使用行为生成的情形。杜颖强调,三类不宜采取相同治理思路,应宽严相济:第一类依法从严把握;第二、三类视个案判断,选择适当规范。
专家:结合实际,审慎认定欺骗性商标
围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误认条款),与会专家指出,其适用需满足两个构成要件:标志本身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对质量、产地等产生错误认识。与会专家针对多个商标展开讨论,北京市无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商标协会原秘书长臧宝清强调,对于未注册或使用不充分的商标,可适度从严前瞻性判断;对于已注册并使用多年的商标(如“千禾0”),应结合实际使用、市场认知及稳定市场秩序,审慎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调味品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全国调味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鸣以“千禾0”商标为例指出,该商标使用在酱油、醋、料酒、蚝油商品上,并非借“0”字样制造与商品事实不符的虚假认知以误导公众的消费决策,而是基于其长期的产品研发与工艺积累所作出的真实品牌表达,相关认证也证明“千禾0”系列酱油在酿造过程中无人为添加和带入食品添加剂的情形。与会专家认为,“千禾0”商标在含义有充分事实支撑的情形下,不应被认定为“心机商标”。
文/刘欢
编辑 李严
校对 柳宝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