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自施行以来,其核心就在于打破刚兑、推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投资环境建设。但一旦资管产品出现问题、无法兑付,就极易引发资管类司法纠纷。当来到法庭之上,专业的法官们是如何判断基金管理人是否尽到了谨慎勤勉义务?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需要关注哪些细节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5月15日,即“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到来之时,北京金融法院举行新闻通报会,发布了该院近两年以来涉投资者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例(下称“投保典型案例”)。其中,就出现了可以回答上述问题的一个案例。


基金管理人未向投资标的公司、下游合作公司调查核实


从案情来看,“某契约型基金”产品2017年3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一个月后,即2017年4月,某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某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与某投资者一起签订《某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投资方向、基金存续期限、基金管理人采取的风控措施等内容。


某投资者按照合同约定向基金募集专用账户转入100万元。但由于投资标的公司违约,某基金公司未能如期对某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兑付。


这位投资者据此认为,正是由于某基金公司在尽职调查中未尽到审慎义务,导致出现回款不足,无法兑付。因此,该投资者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某基金公司赔偿本金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基金公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仅对投放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未向投资标的公司、下游合作公司调查核实其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存在疏漏,属于未尽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另外,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查明,在此之前,投资标的公司存在其他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且经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由此导致某基金公司失去对投资标的公司的应收账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基于此,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认定,某基金公司在尽职调查中未尽到谨慎勤勉义务。在综合考虑某基金公司的过错程度、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后,法院判决某基金公司对这位投资者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损失赔偿范围包括投资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


判断资管产品管理人是否尽职调查义务有“六步审查法”


据北京金融法院介绍,当前资管类纠纷核心争议主要包括:管理人是否尽到了勤勉义务等在内的信义义务,进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范围。其中,尽职调查是管理人勤勉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管产品设立前及持续运营期间,管理人均应对投资对象、投资标的、担保措施、风险事件等直接影响产品运行及收益的重要事项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而此种尽职调查义务是否得到充分履行,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及风险收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的认定标准并不清晰,不利于投资人保护。


北京金融法院以本案所涉问题为基础,梳理总结了资管产品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的司法认定规则,形成资管产品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的“六步审查法”(如下图所示),为这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资参考的标准和规则。


图/北京金融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判断资管产品管理人是否尽职调查义务的“六步审查法”(贝壳财经记者根据投保典型案例绘制图表)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