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秦胜南)10月27日,新京报社主办、新京报消费研究院承办的“食安・同行”食品安全宣传交流活动举行。在“新餐考——推进餐饮食安共治”座谈中,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刘筠筠谈及《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法律责任条款修订时表示,拟修订稿在罚款计算方式、新业态监管、个人责任追究、行刑公益衔接等多个维度均有重要突破,体现了立法者对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的系统回应。


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刘筠筠。新京报记者 王远征 摄


随着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快速发展,直播带货等新业态食品安全隐患以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对现行法律提出新挑战。与此同时,执法过程中“小过重罚、大过轻罚”争议不断,职业索赔恶意滥用、惩罚性赔偿乱象频发、第三方平台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突出,亟须通过修法加以解决。

《食品安全法》拟修订稿中,对罚款计算方式实施梯度化改革。刘筠筠认为,这一修改,基本形成了与违法危害程度相匹配的梯度结构。此外,对处罚的主体责任人方面,刘筠筠认为,拟修订稿中首次在《食品安全法》中引入与个人收入挂钩的罚款制度,具有突破性。

在网络食品交易中平台责任主体方面,首次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纳入调整范围。同时增加了“未履行实质性审查核查义务”“未为平台内经营者在销售页面履行信息公示、视频展示等义务提供技术支持”等具体情形,连带责任主体也从与“食品经营者”承担,扩展为与“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承担,使直播营销中的食品安全责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完善。《食品安全法》拟修订稿中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从“消费者”限缩为“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消费者”,将职业恶意索赔人等非生活消费购买者排除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之外。刘筠筠认为,这一修改回应了实践中职业索赔泛滥、恶意诉讼频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惩罚性赔偿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本次修法从法律层面将这一裁判规则予以确认,既保留了消费者通过惩罚性赔偿维权的制度通道,又有效遏制了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索赔行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之间实现了平衡。

编辑 王琳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