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胡萌)4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行为,健全公募基金行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绑定。
据了解,该《指引》是对2022年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的进一步修订。《指引》对基金公司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支付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优化,引导基金公司将员工激励与基金长期业绩深度绑定,完善基金管理的长期考核体系。
薪酬分配向一线和基层员工倾斜,审慎控制中高管平均薪酬增幅
《指引》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薪酬总额决定机制,加强薪酬总额管理,根据基金投资收益、经营绩效、财务状况、市场水平、风险管理、发展战略和人员情况等因素,按照规范的程序,合理确定薪酬总额及不同业务岗位、不同职级的薪酬标准和水平。
在薪酬分配结构上,《指引》明确,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应保持适当比例,避免因结构不合理引发风险隐患或者业务激进行为。公司应优化薪酬分配结构,平衡不同岗位、不同职级人员之间的薪酬标准和水平,加强极值管控和级差管理,及时调整过大、不合理的薪酬分配差距,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的倾斜力度。同时,应审慎控制中高级管理人员平均薪酬增幅,中高级管理人员平均薪酬增幅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司人均薪酬增幅。
此外,鼓励基金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企业年金,支持员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实现薪酬机制与养老保险制度有机结合。
首次要求核心销售人员考核投资者盈亏指标
在绩效考核方面,《指引》明确,基金公司应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考核指标包括基金投资收益、合规风控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其中,基金投资收益指标中三年以上中长期指标权重不得低于80%。
《指引》强调,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实行长周期考核,相关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三年以上的中长期指标。
在对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进行考核时,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50%。
其中,负责主动权益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产品业绩指标权重不低于50%;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考核时,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指标权重不低于30%,基金产品业绩指标权重不低于80%;
同时,新规首次要求核心销售人员考核投资者盈亏指标,并明确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50%。而基金管理公司对任职不满三年的人员,可以根据其任职以来情况进行考核,并适当降低相关考核指标权重。
《指引》还显示,基金公司应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递延支付速度不得快于等分比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应当纳入递延支付人员范围,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
进一步提升跟投比例,绩效薪酬与基金业绩强挂钩
贝壳财经记者发现,在本次《指引》中,基金公司高管、主要部门负责人以及基金经理的跟投比例均较2022年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提升10个百分点,推动核心岗位人员与投资者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指引》明确,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30%、40%的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且持有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此外,基金经理绩效薪酬与基金业绩强挂钩。《指引》显示,过去三年基金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当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应当下降;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吴兴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