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张冰)9月24日,据工信部官网消息,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制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车辆每个车门应配置具备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外把手和车门内把手,发生动力电池热事件等事故后,非碰撞侧车门应能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通过车门外把手开启车门。
《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汽车车门把手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其中提到,每个车门(不包括尾门)应配置具备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外把手,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锁止装置处于锁止状态时,发生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或动力电池热事件等事故后,非碰撞侧车门应能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通过车门外把手开启车门。车门外把手应位于车门的阴影区之内或临近阴影区的车门或车门框架附近。
对于车门内把手,征求意见稿提到,每个车门(不包括尾门)应配置具备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内把手,应能在不借助外部工具的情况下,通过具备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内把手释放门锁并开启车门。若装备电动式车门内把手应同时配备具有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内把手,作为机械应急车门内把手。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包含车门把手的使用说明,至少包括车门把手的位置及操作说明,以及特殊情况(与日常开门方式不同情形)下车门把手的使用方法。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