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1年,我国保险法重新修订。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正式对外发布,引发行业广泛关注。
“如果仅将这次保险法修订理解为一次针对具体制度和条文的技术性修补,显然低估了此次修法所蕴含的深层制度意义。”一位保险业资深从业者如是说。
那么,对于行业而言,修订草案影响几何?对于消费者而言,又有哪些利好?贝壳财经记者采访了专家及律师,进行深度解读。
保险公司违法成本大幅提升 将从拼规模转向拼治理能力
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至今已走过30年,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5年。
过去10年,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保险保费从2015年的2.4万亿元提升至2025年的6.12万亿元,总资产也从2015年末的约12万亿元跃升至2025年末的41.32万亿元。
此次修订草案共8章214条,涉及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等多项内容。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原研究负责人、教授朱俊生认为,从制度逻辑上看,本轮修法体现出几个重要转变:从关注机构转向关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关注规模扩张转向关注治理质量;从事后风险救助转向事前风险防控;从维护一般交易秩序进一步转向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朱俊生称,从这个意义上说,本轮保险法修订不仅是保险监管制度的一次调整,更是中国保险法从“行业发展法”向“风险治理法”转型的重要标志。
这或许与近年来我国保险机构出现的风险事件有关,许多风险事件都暴露出,保险公司的风险可能并非源于经营层面,而源于股东失控、治理失灵等。
修订草案明确要求,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相较原来的2亿元大幅提升。
修订草案进一步新增,保险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从事违规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损害公司财产、人员和业务独立性;非法占用、支配保险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资产,或者利用保险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资产牟取不正当利益等多项行为。
此外,在公司治理上,修订草案也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比如,新增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对保险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等行为。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对保险公司的处罚上,修订草案明显加码。比如,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较原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大幅提升。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是修订草案的主要变化之一。起草说明提出,坚持过罚相当、罚没并举、宽严相济,结合保险市场发展情况,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适度提高罚款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切实扭转“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等情况。
朱俊生认为,本轮保险法修订,将公司治理提升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修订草案不仅扩大了重大事项监管范围,将实际控制人变更、资本工具发行、重大投资事项等纳入更加严格的监管框架,而且在多个章节中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要求。
“因此,本轮修法所推动的,不仅是保险公司治理规则的完善,更是保险业竞争逻辑的深刻转变:过去保险公司比拼的是规模增长速度;未来保险公司比拼的,将是治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长期经营能力。”朱俊生表示。
诉讼时效两年变三年 更有利于消费者合法维权
依据修订草案内容,将直接利好消费者。起草说明中提到,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是修订草案的重点之一,具体举措包括完善增加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完善保险合同制度,与民法典做好衔接,将犹豫期等成熟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等。
泽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青思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一直以来,保险法都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此次修订草案更是针对性地解决了保险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首先,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未按要求明确说明,致使投保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投保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何青思认为,义务的覆盖范围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扩展为“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射程”明显扩大。
“以往,一些对消费者利益影响比较大的条款,如保险合同生效后30天内或60天内发生保险事故不予赔付的等待期条款、需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才能赔付的就医限制条款等,法院未必会认定为免责条款,修订后,被纳入义务覆盖范围的可能性变大,消费者维权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何青思称,这一变化的本质,是矫正保险合同天然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合同充斥专业术语,消费者不理解条款的含义,权益就容易受损。
其次,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提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这与《民法典》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保持一致,消除了保险索赔诉讼时效的特殊性争议。”何青思表示,在保险理赔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消费者在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会经历协商、复核、投诉等较为漫长的过程,两年变三年,更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
何青思认为,从2亿元提升至10亿元,这一变化看似与消费者距离较远,实则关系密切。其在处理保险拒赔案件时发现,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其理赔意愿具有相关性——部分公司若资本实力薄弱,理赔往往越严苛。大幅提高准入门槛,有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从源头上增强其依法理赔的意愿和能力。
最后,犹豫期首次上升为法律制度。何青思表示,随着保险展业模式的变化,消费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仓促投保的情况日益增多,如果不设置犹豫期,消费者退保就只能拿回现金价值,极易产生纠纷。此次将犹豫期上升为法定权利,意味着消费者的反悔权有了统一的法律保障。
整体而言,修订草案体现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明显倾向。
时隔11年重新修订,此次保险法修订绝非简单的条文优化,而是适配保险业新体量的法律。修订草案将保险业从重规模推向重治理、重风控、重民生,通过多项举措,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望与行业更高质量的发展适配。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潘亦纯 编辑 陈莉 校对 穆祥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