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将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的价收标准修订为罚息利率、计息方式和宽限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同时,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新增对高息揽储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定义。
据了解,现行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是1999年发布的相关文件。人民银行表示,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制定于26年前的《利率规定》 ,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存贷款利率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亟待进一步完善。同时,新版规定将更好反映利率市场化改革方向。此外,新版规定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存贷款利率管理体系。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此次修订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关键制度补缺。其核心价值在于构建与市场化改革相匹配的规则体系,推动存贷款定价从"政策主导"转向"市场发现",为货币政策传导疏通堵点。尤其将罚息规则协商化、利率换算标准化等调整,直指长期存在的规则碎片化与执行争议问题,标志着利率市场化进入"规则定型"新阶段。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规则即将变化
新规的征求意见稿拟改变现行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规则。
根据征求意见稿,逾期或者有其他按合同约定需处罚息情形的贷款罚息利率、计息方式和宽限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且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罚息利率、计息方式和宽限期等再行调整。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有其他按合同约定需处罚息情形,应按照其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而根据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50%,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100%的计结息规则。
罚息规则是市场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招联首席经济学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认为,这一修订体现出从行政刚性约束向市场化契约安排的重大理念转变。
“如此修改赋予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更大的自主定价空间,使罚息条款能够更精准地反映不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违约风险及逾期原因,有利于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匹配。”董希淼表示,协商路径的确立也为个案中的债务重组、罚息减免提供明确的合法性基础,有助于促进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
田利辉也表示,强制加收30%-100%的"法定比例"已不适应当前银行自主定价权扩大的现实,协商确定机制更能体现风险定价本质:一方面赋予借贷双方根据信用风险动态议价的空间,避免"一刀切"加重优质借款人负担;另一方面倒逼银行提升风险识别能力,而非简单依赖行政保护。
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该修订也面临现实挑战:在个人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中,借款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银行实质性协商的能力,格式合同中的罚息条款或有可能因缺乏上限约束而变得过高。此外,罚息与违约金之间的关系仍需厘清。
董希淼建议,在“新规”中增加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要求,明确罚息不得显著超出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实现协商自由与消费者保护的平衡。
违规“手工补息”被明确纳入高息揽储等不正当手段范畴
本次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对高息揽储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定义,明确高息揽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手工补息”、突破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约定利率自律上限等方式吸收存款,扰乱存款市场竞争秩序。
“手工补息”原本是银行对业务操作失误的勘误环节,在系统无法自动完成结息的前提下,采用专用补充计息交易进行手工计息处理。但一些基层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完成揽储任务,把“手工补息”作为利率补贴的一种方式,以此绕开内部定价授权。这种做法已在2024年被监管叫停。
事实上,当前高息揽储现象在特定时期和部分银行中仍然较为明显,除了违规手工补息外,还包括突破利率自律上限、赠送实物、贴息返现、发放加息券等。
田利辉表示,此次将高息揽储明确定义为“违规手工补息、突破自律上限、存贷挂钩”三类行为,首次在规章层面提供可操作的监管标尺,既遏制负债成本非理性攀升,又避免误伤合理差异化定价。关键在于后续需细化"突破自律上限"的认定标准,防止银行以"场景创新"之名行价格战之实,真正守住"不以高息揽储扭曲市场"的底线。
事实上,此前相关禁止性规定主要见于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倡议文件,约束力有限。董希淼表示,将其写入部门规章后,高息揽储行为获得更明确的定性和处罚依据,将有助于遏制存款市场的非理性竞争,维护银行体系负债成本基本稳定。
董希淼提示,在实践中监管部门仍需注意,要进一步细化“违规”的认定标准,避免过于宽泛导致执行尺度不一;同时要充分考虑中小银行在存款竞争中的特殊困难,避免“一刀切”使其生存空间过度受挤压;此外,监管还需要与正常的存款利率市场化竞争行为划清界限,保护金融机构合理的定价自主权。
此外,田利辉建议,新规应进一步细化罚息协商的公平性边界,明确银行不得设置"最低罚息倍数"等隐性强制条款;同时强化利率自律机制的动态调整功能,要求自律上限与政策利率变动建立量化联动机制,避免滞后性;补充差异化定价的负面清单,例如禁止对同一客群同类产品实施"利率歧视",防范大数据杀熟。此外,应增加对新型存款产品(如"养老储蓄""绿色存款")的适用性指引,防止创新沦为监管套利工具。最终目标是让利率真正成为资金稀缺性的灵敏信号,而非无序竞争的筹码。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姜樊 编辑 陈莉 校对 吴兴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