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对于代表新质生产力的技术创新,司法容错在实践中是如何具体体现的?11月23日,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结的一起某上市公司因技术创新导致年报存在错报而被投资者起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就与此相关。
从案情看,敖某(原告)为二级市场投资者,某上市公司(被告)系A股上市公司。据敖某介绍,某上市公司因未对下属子公司存货在相应会计期间准确计提减值,2018年和2019年多计利润,2020年少计利润,上述事项导致该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基于对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信任,敖某称其购买了该上市公司股票,之后卖出或持有产生亏损,导致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投资损失。
某上市公司作为被告,辩称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系其对子公司的一艘新型深潜水工作母船(下称“某船”)在相应会计期间未准确计提减值导致部分年报错报,具有特定事实背景,而非某上市公司蓄意进行财务造假,案涉行为不构成虚假陈述行为。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行为构成虚假陈述。考虑到某上市公司股价波动与大盘同步,虚假陈述行为对市场无独立影响,所涉金额整体占比较小且未改变盈亏性质,对投资者决策造成影响的可能性极小,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案涉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
在法官看来,案涉会计差错的发生存在部分客观因素。本案中,某上市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制造的某船,是为了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和封锁、填补国家技术空白的新型深潜水工作母船。该艘船系全球首制,并无先例可以借鉴。正是由于建造周期长,随着技术的研发和投入,造船成本和最终订单结算价格可能会由此上涨,导致存货减值数据出现差错。由此可见,某上市公司的存货减值数据出现差错并非出于主观恶意,更多的原因在于技术创新过程中存在的客观不确定性因素,且考虑该差错整体占比较小,也并未导致某上市公司当年的盈亏性质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认为,案涉的全球首制船,属于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主导、实现关键性颠覆性技术突破而产生的生产力。科技创新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科技创新通过技术突破和产业升级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平台和增长点。因此,应当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非主观恶意轻微财务差错予以审慎包容,本质上也是法律对技术发展规律的理性回应。
同时,北京金融法院亦特别强调,对技术创新的容错是审慎的容错,并不是纵容失责,也非弱化监管。
最终,北京金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该案审结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就该案件提起上诉,该案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卢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