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份法发〔2026〕10号文件分为 5 个部分、共 24 条,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从“AI 换脸拟声”到“AI 幻觉”侵权,从“网络开盒”到“大数据杀熟”,从自动驾驶到模型训练,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几乎都被点到了。 


一个背景值得先说清楚:人工智能是新技术,涉人工智能法律问题是新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人工智能法,但纠纷不会等——法官不能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拒绝裁判。在这个空当里,司法以裁判规则的形式先行给出指引,不是抢跑,而是补位。


而这份文件真正值得琢磨的,不是它禁止了多少种行为,而是它确立的一条法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在发布会上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被诉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不能以被诉侵权内容系人工智能生成为由免除相关主体责任,而应当坚持责任承担与控制能力、注意义务相匹配。


这句话看似平实,实则同时终结了两种极端。一种认为内容是 AI 自己生成的,平台只是工具提供者,不该担责;另一种则认为 AI 出了事就该平台全担。前者会让责任在“技术中立”的口号下蒸发,后者则会把企业逼到不敢投入。把责任挂在控制能力上,是给这两种情绪化判断踩了刹车:谁能控制风险,谁承担义务。


落到具体规则上,就是“避风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的解释很恰当:大模型的生成结果取决于训练数据、模型参数和用户输入的提示词,服务提供者难以事先预知所有用户输入的内容,加之生成内容的数量十分庞大,无法要求其对生成内容逐一预测、审查和拦截。但当 AI 因自身幻觉或用户恶意诱导生成侵权内容后,经权利人通知,服务提供者则应当也有条件采取必要措施。


这是一条讲道理的边界:能力之外的不苛求,能力之内的不放过。治理最怕的是不分青红皂白的加码,那样的结果往往不是更安全,而是更保守。《淮南子》有言:“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真正的创新,永远生长在保留宽容的缝隙之中。


克制还体现在另外两处。其一,涉人工智能开源软件纠纷中,开发者以免费开源方式提供部分代码模块并公开说明功能和安全风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不承担侵权责任。其二,为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


这两条容易被忽略,却是整份文件中最受产业关注的部分。如果一刀切地施加严格责任,最先被压垮的往往不是大厂,而是开源社区和中小开发者。给技术社区留出呼吸空间,本身就是对创新生态的保护。


法条只是白纸黑字,真正的裁判边界藏在一个个真实判例里。“合理范围” 如何拿捏,“必要措施” 以什么作为标尺?自动驾驶出事之后,手握原始数据的车企是否愿意呈上完整真实的事故记录?最高法这份意见给出了破局方案:掌握书证、电子数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对方提出该证据不利于持有者的,法院可以认可这项主张。


程序规则的分量,有时重于实体条款本身。AI 纠纷最大的痛点就是证据不对等:算法归开发者,运行数据归运营平台,受害一方往往两手空空。证据不能锁死在企业手里,这条规则最终能发挥多大价值,要看后续司法实践的落地力度。


还有一笔最见温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提到,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具有成本低、传播快、影响广、损害难以逆转的特点。正因如此,《意见》第 8 条明确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被 AI 换脸造“黄谣”的人,有证据证明不及时制止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这意味着司法从“事后算账”转向“及时止损”。对受害人而言,一份半年后生效的判决书,远不如一条今天就能生效的禁令。


人工智能的治理,从来不是“管”与“不管”的选择题。真正的难题是,在一项技术还在快速变形的时候,如何给出一条足够稳定的线。这条线画下来,企业知道自己站在哪里,个人知道自己能去找谁。对一项仍在狂奔的技术来说,确定性本身就是最好的保护——它不能消除所有争议,但让争议终于有了一个可以被讨论的起点。


藻知科技评论员 程子姣


编辑 陈莉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