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栾明月(贝壳财经千帆竞发创作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创造性提出“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框架,从顶层设计上回答了数据权利配置问题。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完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今年7月,国家数据局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标志着我国数据产权制度进入落地实施新阶段,全国一体化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快。


一、深刻认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数据产权制度以产权促流通、以流通促创新,充分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对打破“数据孤岛”、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数据产权制度是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制度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并强调“要健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机制,激发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和数据等生产要素活力”。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数据要素与新质生产力之间的内在关联:新质生产力的“新”,包含了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的加入;新质生产力的“质”,则体现为数据要素与传统要素优化组合后产生的效能跃升。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指出:“健全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实施数据要素相关试点示范工程,充分释放数据要素潜能。”通过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明晰数据权利边界,能够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从而以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进一步促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克服劳动力成本上升、资本投入边际收益递减等不利因素影响,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在更高水平、更大范围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效益最大化,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二)数据产权制度是建设一体化数据市场的必要条件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数据市场建设。《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核心要义在于让数据要素在全国范围内顺畅流动、高效配置,而明晰数据权利边界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前提。


数据产权制度立足于数据的特有属性,确立促进流通和激励创新的价值导向。传统物权以有体物为客体、以独占支配为表征,难以适配数据的非竞争性、非消耗性等特点。然而,数据价值的释放在于流动,数据产权制度正是从数据特性出发,明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类权属,鼓励高效流通和多元利用。这意味着,制度重心不再是简单追问“数据归谁所有”,更在于明晰权利边界,为各类市场主体的权益保障提供重要基础。数据产权登记作为关键一环,通过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实施、统一登记凭证等方式,能够为数据流通交易提供统一的数据产权凭证,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为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提供坚实支撑。


二、产权登记是落实数据产权制度的有效途径


今年9月11日,经过国家数据局遴选公布,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等三家机构成为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机构,9月21日,我国首批56张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完成核发,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正式进入实质运行阶段,这也是落实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一)数据产权登记是数据产权制度落地的基础支撑


一方面,数据产权登记能够将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制度设计落到实处,有力破解长期存在的数据权属边界模糊等问题,在采集生成、融合利用、创新使用等不同场景下动态界定各方权利。另一方面,数据产权登记是衔接确权与流转的核心环节,通过统一程序与公示机制,将抽象的权利关系外化为权威、可信的凭证载体,让市场主体能够清晰识别数据权利状态、有效预防合规风险,从而降低数据流通交易中的制度性成本。


(二)数据产权登记是明确数据权利边界的核心手段


数据产权登记通过规范化的登记程序,对数据的描述、来源、权利内容等进行审查,记载数据权利归属等信息,并出具登记凭证。从登记对象看,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各类形态数据均可纳入登记范围,实现不同形态数据在统一规则下获得权属确认。从登记内容看,数据产权登记围绕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三类权利展开,重点明确数据由谁合法持有、可以如何使用、是否能够市场化经营,以及权利受到什么限制等问题,为数据流转中的权属识别和合规使用提供权威依据。


(三)数据产权登记是赋能数据价值释放的重要抓手


依托统一登记凭证,市场主体可将登记结果应用于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入表、融资担保、作价入股、争议及纠纷解决、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等场景,打通数据从确权、流通到价值变现的闭环。在流通交易场景下,对供给方而言,登记凭证提升了数据产品竞争力,强化了数据资产的可信度;对需求方而言,可依托登记信息快速核验产品信息和权利基础,减少合规顾虑。权属清晰是数据资源进入财务报表的前提,同时为企业通过数据进行融资提供了基础保障,从而真正推动数据从资源到资产再到资本的跃升。


三、加快推动数据产权登记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落地见效、数据产权登记体系高效运转,需要各方协同发力、稳步探索实践,以登记确权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助力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一是压实数据产权登记机构主体责任,规范登记全流程实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数据产权制度和数据管理部门要求,秉持公允性、普惠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面向全国市场主体提供登记服务。要坚持合理审慎,建立科学、规范的登记工作体系,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等标准化流程开展数据产权登记,以规范程序保障登记结果的公信力。要坚持独立公正、质量优先,重点审查数据描述准确性、来源合规性、权属清晰性,严把登记质量关口,守住审查责任边界,确保每一项登记事项经得起市场检验、监管核验。


二是强化跨区域协同联动,共建全国统一登记体系。坚持全国一盘棋思路,深化三地登记机构协同联动,支撑全国一体化登记体系建设。在国家统一登记规则框架下,北京、上海、深圳三家登记机构应加强常态化沟通协作,聚焦登记标准统一、登记信息共享、登记凭证互认互通、跨区域业务联办、权属争议协同处置等重点方向先行先试。及时梳理试点过程中的堵点难点,提炼形成典型案例操作说明、风险处置范式,输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逐步消除区域间登记差异,推动登记服务标准一致、结果互认,夯实全国统一数据产权登记体系运行基础。


三是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场景,深化登记凭证的有效应用。面向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以及人工智能、工业制造、医疗健康、金融服务、文化教育等数据要素密集和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引导各类主体尤其是产业链骨干企业、标杆企业主动开展数据资源、数据产品产权登记。推动登记结果深度嵌入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管理、金融融资、纠纷处理解决等应用场景,打通确权、流通、增值全链条,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流程服务。以登记确权降低行业数据流通信任成本,引导行业建立合规的数据利用范式,带动产业链上下游数据协同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简介:

栾明月,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在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管理、数据安全合规、数据跨境、数字经济领域有丰富的研究积累和实践经验。深度参与《面向数据可信确权与交易的安全保障技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流通生态、效率测度与治理优化研究》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课题研究,参与编制《数据基础设施 互联互通基本要求》《数据利用管理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牵头编制《数据资产 质量控制要求》等北京市数据要素地方标准。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