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运作规则迎逾十年大修。
10月9日,证监会公告,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形成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运作办法》)。此次修订旨在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规范公募基金投资运作,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提高公募基金运作灵活度。
据了解,现行《运作办法》自2014年修订发布至今已逾十年,其间市场环境和公募基金业态均发生较大变化,需对规则予以修订完善。本次修订主要聚焦三大方面: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监管要求、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优化部分投资运作指标和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设置1年过渡期。原基金合同不符合《运作办法》及配套规则规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金融学教授田利辉在接受贝壳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修订的核心信号,是制度导向从“管住”转向“激活”。
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适度降低成立门槛
在此次修订中,优化权益类基金产品供给的相关表述备受关注。根据《运作办法》,权益类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基金的成立门槛从规模2亿元、份额2亿份分别降低至5000万元、5000万份,固收类基金成立门槛维持不变。
田利辉指出,成立门槛降低表面是数字调整,实质是解开了“好做不好发”的制度死结——过去市场低位时产品难成立,管理人被迫引入“帮忙资金”凑规模,泡沫散去后受伤的恰恰是持有人。降低门槛让产品成立回归真实投资需求,逆周期布局才真正可行。
在指数类基金监管方面,本次修订优化了完全被动复制型指数基金关于举牌、减持、短线交易的相关监管要求;并适度放松其他指数类基金的交易限制。
据了解,这主要是基于被动指数基金“完全复制指数、力争跟踪误差最小化、不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的特点,作出差异化、精细化监管安排,有助于提升指数基金运作效率,扩大产品容量,更好满足投资者低成本、透明化、多样化配置需求。
“这是差异化监管的精准落子,不是放松,而是让规则匹配工具本质。”田利辉强调。
此外,本次修订还拟增强混合基金权益仓位稳定性,要求混合基金需明确约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分类别提出针对性监管要求,促进混合基金风险评级与实际风险特征相匹配。
在严监管、防风险的同时,本次修订也为产品创新和策略拓展留出空间,包括完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等基金类型的定义,优化封闭式基金分红要求,丰富基金运作方式类型,助力丰富基金投资策略、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
优化部分投资运作指标和机制,完善“迷你基金”监管要求
本次修订完善了“迷你基金”监管要求。根据《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如选择持续运作“迷你基金”的,需承担基金运作的固定费用成本,并建立基金产品规模过低的强制退出机制,切实保护持有人利益。
在发起式基金退出方面,删除现行关于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规模不足2亿元需终止基金合同的规定。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
与此同时,为提高持有人大会治理效率,在《证券投资基金法》框架下,修订完善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明确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情形内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即可修改基金合同约定内容,同时强化基金管理人提前告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等义务。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修订对于养老FOF、偏股型产品等符合监管导向但需要长期培育的产品具有积极意义。
田利辉表示,持有人大会情形限缩与迷你基金退出机制完善,则是在治理效率与投资者保护之间重新划线。前者解决“召集难”,后者倒逼管理人承担低效产品的运作成本,让退出更顺畅。“一言以蔽之:让基金公司靠真实管理能力吃饭,而非靠制度套利活着。”
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监管要求,严管行业主题基金的“窄基漂移”
《运作办法》显示,基金管理人开发多只同类投资风格基金产品的,应当加强合理性和必要性论证,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资源,确保业务开展与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市场实际需求相适应。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在同一基金销售渠道布局多只同类投资风格基金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申赎。
这一修订旨在强调压实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主体责任。本次修订要求基金管理人强化基金产品的逆周期布局管理,坚持理性审慎投资,健全促进基金稳定运作的风险管理机制。
针对主题基金投资范围界定模糊过宽,实际投资可能偏离产品名称所示方向的“窄基漂移”问题,本次修订明确加强投资风格稳定性管理,比如,基金合同应当使用可识别、可量化的方式,清晰界定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界定范围应当符合市场共识,并与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直接相关,且80%以上的基金总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而基金名称未显示特定行业或主题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分散投资管理,不得集中投资于单一行业或主题。
同时,《运作办法》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性投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不得为了短期收益、规模排名等切换投资风格、提高风险限额、损害市场秩序,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投资操作。
在加强投资者结构管理方面,本次修订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大额资金申购赎回的监测、识别和管控机制,优化基金建仓期要求。
此外,本次修订也将进一步强化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的协同,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加强上市基金规则制定、审核管理和监测监控;同时,提高行政处罚幅度,增加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依据,提高违规成本。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胡萌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卢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