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等部门集中披露了一批医药贿赂案件情况,其中,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累计涉案金额1.84亿元;贵州省医保基金运行服务中心对医药商业贿赂案源部分失信企业评定失信等级,38家企业被“点名”等。
随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医药代表管理办法》施行等,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灰色利益链正在断裂。
7家企业因商业贿赂被列为“特别严重失信”
据贵州省医保基金运行服务中心近日公告,根据《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发〔2025〕10号)等文件规定,对医药商业贿赂案源部分失信企业评定失信等级,共有38家企业被“点名”,其中安徽良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被评定为“失信”,广西平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企业被评定为“严重失信”,贵州乐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

7家企业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新京报记者整理
根据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下发的2025年第一、二季度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信息,以及对应法院刑事判决书信息,相关失信企业向医院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器械等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
从企业主营业务来看,此次被“点名”的38家企业,既有设备制造、零售,也涉及配送。贵州省医保基金运行服务中心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对于配送企业,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限制或中止配送企业在贵州省的配送资格1-5年;对于生产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限制或中止相关涉案产品或全部产品挂网、投标资格。
国家医保局自2020年8月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医药企业在医药购销过程中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贿的失信行为,给予相关医药企业失信评级处置,失信企业在挂网和价格方面将受到相应处理和约束,引导医药企业诚信合规经营,营造依法合规、公平正义的医药营商环境。上述评价结果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累计涉案金额1.84亿元
无独有偶,国家医保局近日还披露了一起医疗机构涉医药购销行业贿赂案。
仅2025年下半年,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涉及9件司法刑事判决。该医院工作人员先后收受商业贿赂46次,单次最大涉案金额1658万元,持续时间最长达11年,累计涉案金额1.84亿元。在此前披露的上海某科贸商行涉支架球囊行贿案中,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每条支架收5000元回扣”。
分析发现,超过30家医药企业长期对该医院工作人员行贿。其中河北祥恩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金凯惠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明视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尚道轩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涉及单位行贿罪。以河北祥恩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为例,该企业为向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销售价格虚高的医疗耗材,累计向该医院工作人员行贿2064万元。涉案医药产品以人工晶体、药物洗脱支架系统、快速交换球囊扩张导管、心脏起搏器和生物可吸收医用膜等医用耗材为主,约30余种,累计贿赂金额约1.74亿元。涉案药品还有10种,包括注射用萘普生钠、奥拉西坦注射液、注射用兰索拉唑和盐酸纳美芬注射液等,累计贿赂金额约1000万元。
国家医保局已将上述案源信息通报至河北省医保局,作为对涉案企业开展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和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飞检的重要线索依据。
9月14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发布通知,通知11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领取《医药价格和招采有关事项的问询函》。《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医药企业及其员工、委托代理企业,因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等,被依法追责或导致行贿对象被依法追责,应主动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具体信息。前述11家企业即为案源线索涉及的公司。
监管升级 对医药行贿保持高压
国家医保局表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灰色利益盘根错节。一方面,非法药企用贿赂收买医师的处方权,用贿赂剥夺患者享受质优价宜医疗服务的合法权利,既刻意虚高报价,为行贿营造空间,又制造舆论贬低集采,刻意营造“高价才是好货”的标签来带节奏,为高价行贿药械进医院,受贿医师使用高价的行贿药械铺路。另一方面,少数医疗机构内多人多次长期收受数十家医药企业贿赂,且受贿行为持续十多年,“不买对的,只买贿的”,也值得医院管理者警醒,值得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重视。
近年来,政策层面频出新政,向医药行贿“开刀”。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细化,并于今年5月1日起执行。新规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这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的入罪起点由此前的6万元调整至3万元。解释(二)并非仅针对医疗领域,但在医疗行业引起关注。新规亦向单位行贿“开刀”,明确个人向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向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如果同时具备在食品药品、医疗等领域行贿的情形,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这让此前企业以“个人行为”为由,在行贿事发后“甩锅”给医药代表或经销商,从而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彻底没有了退路。
医药代表是医药销售链中的重要一环,少数医药代表超越学术交流职责,从事药品推销,甚至参与行贿,助长医药行业不正之风和不良习气。今年5月,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等七部门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并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新规重点明确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对医药代表准入、医药代表备案和行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药代表的药品学术推广接待管理,以及各有关单位的管理职责,同时明确医药代表在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等9类行为。
国家医保局也表示,下一步将持续优化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强化向上市许可持有人穿透力度,同时坚定不移持续优化完善集采制度,持续加大定向飞检力度,坚决挤压医药带金销售的非法空间,切实剔除药械价格虚高水分。同时也提醒相关定点医院不断加强自身内部控制,不要甘当“带金销售”的围猎目标,切实维护参保就医群众的健康权益,保护医护人员不受伤害。
新京报记者 张秀兰
校对 柳宝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