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俞金旻)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持续提速,“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成为新时代民生刚需,养老服务也成为不少家庭托付牵挂、安享晚年的重要选择。“预付式”养老服务本是养老机构纾解运营压力、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双赢”尝试,但也难免被部分经营者异化为“圈钱工具”。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了关于“完善预付式养老服务立法”的建议。
“日常司法实践中,我们关注到多类事关老年人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例如,经营者预设不公平退费条款、预付资金脱离监管、名为养老实为卖房、虚假宣传集资诈骗等情况。这些问题相互交织、叠加蔓延,既啃食着老年人的‘钱袋子’,也牵绊着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脚步,成为亟待破解的民生痛点。”贾宇代表指出,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仍为2018年修订版本,难以全面满足预付式养老新业态发展需求。2020年民政部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缺乏对预付式养老具体化监管规范。虽然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于2024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但其强制能力有限。破解养老服务“预付费”乱象,根本之策在于筑牢立法防线,让“预付费”模式“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结合司法实践,贾宇代表提出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中,对格式条款的公平性作出规定,禁止养老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限制老年人解约退费的权利,增设“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机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但未明确具体监管主体及监管方式,建议将新型预付式养老机构如康养社区、老年公寓及其运营资金纳入监管体系,规范收费标准,明确资金监管主管单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仅笼统禁止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未明确禁止以“使用权转让”名义变相从事房产销售,建议增设“不得以养老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销售业务”的条款。以及严惩虚假宣传,禁止以高息回报等诱导性手段骗取老年人资金,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中增设“养老机构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付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的条款。
贾宇代表表示,养老是一篇“民生大文章”,字字千钧。“预付式”养老服务的规范发展,从来不是单一维度的行业治理,更是关乎亿万老年人“养老安全感”的民生工程,是践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有力抓手。因此,更需要以立法为基划定行为边界,以司法为尺明晰权利义务,以诚信为本回归服务本源,从而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安享无忧晚年,真正实现“养老有温度、法治有力度、行业有出路”。
编辑 陈莉 校对 柳宝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