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8月8日,山西证监局官网显示,晋商银行因存在“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履职”及“对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调整,未报送相关人员免职、任职的备案材料”两项违规,而被山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山西证监局强调,晋商银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强化人员资质管理,严格落实备案报告要求,提高基金销售合规管理水平。
同时,山西证监局明确,晋商银行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记者注意到,本次行政处罚所指违规事实之外,晋商银行也曾存在相关负责人未经核准便实际履职的情况。
2023年5月,原山西银保监局(即现在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公示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64号)显示,由于“未经核准实际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山西监管局作出对晋商银行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