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央行等多部委联合修订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全面回应市场关切,细则自2024年2月26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通过优化投资者准入条件、扩大参与机构范围、扩大合格投资产品范围、适当提高个人投资者额度、优化宣传销售安排等,不断提升试点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满足粤港澳大湾区投资者多样化需求。


 “跨境理财通”业务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金融机构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以下简称“投资产品”)。


“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销售机构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销售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机构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


截至2023年末,粤港澳大湾区共有67家银行、6.9万名个人投资者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累计办理相关资金跨境汇划金额128亿元。2023年,“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相关资金跨境汇划金额105.9亿元,同比增长3.8倍。


优化投资者准入条件,扩大参与机构合资格产品范围


本次《实施细则》优化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投资者准入条件。调整“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参与条件,新增内地投资者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的可选条件,支持更多大湾区居民参与试点。第二是扩大参与机构范围。新增证券公司作为试点主体,直接为“南向通”“北向通”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及港澳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三是扩大合资格产品范围。将内地销售银行的人民币存款产品纳入“北向通”合资格产品范围,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由“R1至R3”扩大为“R1至R4”风险等级(不含商品期货基金)。第四是适当提高投资者个人额度。将投资者个人额度由1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进一步满足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投资者投资需求。第五是进一步优化宣传销售安排。细化明确境内销售机构、境内合作机构展业行为规范,引导金融机构为大湾区居民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实施细则》指出,“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


此外,“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3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同时选择银行和证券公司渠道进行投资的,两种渠道投资额度各为150万元人民币。


进一步提升“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便利性


《实施细则》修订后,将进一步提升“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便利性,拓展参与主体和产品范围,扩大政策覆盖面,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更好地支持大湾区打造优质生活圈。


一方面是通过优化投资者准入条件、扩大合资格产品范围、适当提高投资者个人额度等措施,有效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投资者的广泛参与,支持投资者合理配置符合自身需求的跨境金融资产,进一步推动大湾区民生金融融合。


另一方面是通过扩大参与机构范围等措施,为粤港澳大湾区投资者提供更多元的投资理财服务渠道。大湾区居民可根据自身的投资偏好和开户习惯,选择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进一步提升了大湾区投资者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便利化程度。


第三是通过进一步优化宣传销售安排,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三地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业务合作。大湾区内地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可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在宣传销售方面更紧密合作,提升对投资者的服务体验,有效促进大湾区金融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为大湾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张晓翀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