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创新创业’是北京市后疫情时代稳住经济大盘和巩固创新城市地位的重要举措。”“然而,鼓励‘创新创业’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撑,如果科技人员创业失败就陷入债务泥淖而无法‘东山再起’,将会对‘创新创业’造成严重打击。”1月15日至19日在北京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期间,市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提交了《关于制定<北京市个人破产条例> 推动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其中他如是写道。


在与记者聊起这项建议时,韩大元表示,北京试点个人破产立法,不仅有助于更好地挽救困境债务人,畅通市场主体退出途径,更可以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提供宝贵的经验,优化首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并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北京智慧。


据他介绍,北京市近年来扎实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建设,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法治化与国际化成效显著,相关配套机制逐步建立健全。特别是企业破产制度方面,“办理破产”能力提升较快,但目前也面临着一些制度性瓶颈,重要表现之一就是由于北京在个人破产制度上的缺失及其带来的一些问题。


除了上述科技创业人员一旦创业失败可能面临的债务泥潭问题外,例如,“因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企业主为企业经营负债承担的连带责任,缺乏依法豁免的制度保障。这种无限循环的担保链条无法得到根本化解,也严重影响了企业主申请企业破产的积极性,导致企业破产制度无法充分有效实施。”韩大元说道。


再如“因为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导致北京市当前在接受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处于不利地位。”他又举例道。


而关于优化首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韩大元告诉记者,世界银行即将在2023年重启全球“宜商环境”(BEE)评估,新的评估体系优化了评估指标,将“小微企业的专门程序”(Specialized proceedings for MSEs)纳入了评估范围,用于衡量在破产制度中是否对已无经营价值的小微企业提供便捷的清算程序,是否对有经营价值的小微企业提供简化的重整程序等。


“这些指标的实现取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因为‘小微企业’的概念本身就包括了大量的个体工商户,而且其中‘对诚信的个人债务人获得债务免责的保障’主要是指小微企业主的债务豁免。”韩大元进一步解释道。


事实上,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成为全球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发展的普遍做法。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自然人(含中小微企业的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营利法人),全国性的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从地方层面来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2020年8月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很多因创业投资和生活消费导致过度负债的自然人,通过该条例规定的个人破产程序,走出债务泥淖、获得新生;浙江、江苏、山东、四川等地开始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司法实践探索,据韩大元的介绍,同样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因此,制定《北京市个人破产条例》可以让北京市成为全国第二个试点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实践经验表明,通过个人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制度来进行困境拯救和破产免责,可以充分彰显个人破产制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人文关怀,提振科创人员在京‘创新创业’的信心和决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真正做到抢抓疫后发展机遇,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实现更快更好发展。”韩大元说道。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