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张建)7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深圳市购买商品住房。

  该通知规定,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深圳市购买商品住房。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网签手续;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办理网签的,可继续完成交易。居民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含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

  通知还提出,对购房人离婚2年内申请住房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各商业银行、市公积金中心按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执行;若无房贷记录且能提供离婚前家庭无住房证明的按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若能提供离婚前家庭仅有1套住房证明的按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执行。

  在加强商务公寓销售和运营管理方面,通知规定各类新供应用地(含招拍挂、城市更新、征地返还用地等)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企业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多地对企事业等法人单位购买住房作出了相应限制。

  6月24日,西安下发通知,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销售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6月25日,长沙发布政策,要求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住房。

  6月26日,杭州市房管局官方微信发布通报,在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销售住房,包括新房及二手房。

  7月2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通知称,自7月3日起,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设立年限已满5年、在上海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人民币、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等条件(已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