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十年前买的2万股股票,持股记录查不到、股票权益灭失,这到底是谁的责任?投资者又应从中汲取怎样的教训?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时间跨越近三十年、历经系统更新、股份置换、账户托管变更等多项重大调整的证券托管纠纷二审案件。
2万股股票“消失记”
回溯案情还要从1997年11月讲起。彼时国内某研究所通过A证券公司营业部购入甲公司2万股法人股股票。
五年后,即2002年,甲公司与另一家无关联关系的乙公司开展股份置换工作。按照当时公开公告的安排,两家公司相关股份置换、权属确权及账户转托管业务由指定券商B证券公司受托办理,但这需要股东按要求主动到B证券公司处办理。
多年以后,甲、乙两家公司经营状态已发生变化。这时,研究所(即原持股方)前往A、B两家证券公司查询案涉股票持仓情况,但均未查询到相关持股记录。
这家研究所认为,两家证券公司没有妥善履行托管、保管相关职责,致使其2万股股票权益灭失,造成18万元经济损失,遂一纸诉讼将这两家各自独立运营的证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该研究所全部诉讼请求。研究所不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该研究所已于2012年委托工作人员赴A证券公司办理涉案证券账户销户手续,销户后账户内无任何证券持仓,资金账户余额已全部清零,该研究所对此情形应已知悉。同时,根据2002年案涉股份置换官方公告要求,办理股份置换业务需签署《风险揭示书》《委托转让协议书》等相关文件,但该研究所未留存任何相关手续材料,亦无法举证证明其曾在B证券公司办理过案涉股票置换、托管业务。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法官提示:处置早年持有历史股份,应当强化证据留存意识
据主审法官丁宇翔向记者介绍,证券公司在开展股权托管、股份置换、历史股权确权业务时,依法负有勤勉审慎的注意义务。如果因其自身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瑕疵履行,造成投资者权益受损,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即证券公司赔偿责任的成立,需要以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前提,不能将历史商事活动中,因投资者自身未及时办理业务、未妥善留存证据产生的风险,直接归由证券公司承担。因此本案中的A、B两家证券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审理过程和纠纷成因,丁宇翔特别提示广大投资者,开展证券投资、股权托管、股份置换等业务,尤其是处置早年持有的历史股份,应当强化证据留存意识。
“(例如)交易单据、托管协议、风险告知书、委托文件、确权回执等都是确认股权权属、交易事实的核心依据,也是发生争议之后维权的重要基础。同时,投资者应当依照公告要求,及时主动完成确权、置换、转托管等手续,坚持依靠客观证据理性主张权利。”他举例解释道。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柳宝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