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没承想,公司股东在未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即出具债务已清的清算报告,在工伤认定期间悄然将公司注销。劳动者工伤待遇该向谁主张?


4月29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向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披露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邝先生于2021年6月入职餐饮公司担任厨师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邝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入职后不久,邝先生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烧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邝先生为申报工伤,要求与餐饮公司确认劳动关系。2022年8月,邝先生与餐饮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获得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2022年10月,餐饮公司三名股东成立清算组,在未通知邝先生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出具债务已清的清算报告,并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同年12月,餐饮公司被核准注销。


此后,邝先生的伤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邝先生遂将原餐饮公司股东兼清算组成员乔先生、潘先生、倪先生一并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判令三人共同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庭审中,潘先生辩称,其已在先前垫付过部分费用,不同意再支付邝先生其余费用,也不同意共同承担责任。乔先生称,不同意潘先生的意见,对于邝先生的主张没有异议。倪先生未出庭答辩。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的,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邝先生在受伤后要求与餐饮公司确定劳动关系,且明确表示确认劳动关系是为了申报工伤,作为股东的被告应当知晓餐饮公司与原告尚存工伤理赔纠纷。但被告却在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后成立清算组,并在餐饮公司清算过程中,未依法及时通知邝先生申报债权,存在过错。且被告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未尽债务继续承担责任。现邝先生因公司被注销而要求被告对其工伤待遇共同承担责任,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至于潘先生的主张,系被告作为餐饮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的内部关系,与本案争议无关。


上海宝山法院结合伤残等级、工资标准、先前垫付金额等因素,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邝先生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十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俞金旻 编辑 陈莉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