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线交易新规来了!4月7日,《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正式施行,《规定》在系统梳理境内外立法、司法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回应市场关切,进一步明确了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有关监管安排。


值得关注的是,伴随着短线交易新规正式落地,不少投资者将其与量化新规相混淆,受此影响,近日市场上甚至出现了“量化新规落地”的传言。那么关于短线交易新规,大家都关注哪些问题?


业内人士指出,本次新规从根源上终结了董监高激励周期“只进不出”的局面。同时,《规定》的施行有助于降低中长期资金入市的制度性成本,为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提供便利。


什么是短线交易?


此次新规中的短线交易,是指特定身份投资者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证券的行为。


新规适用目标是谁?


特定身份投资者,是指持有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计达到5%以上的股东)及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短线交易认定涉及的董监高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


新规有哪些亮点


一是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需遵守短线交易制度。“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细化明确监管要求。


二是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规定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等,与有关规定做好衔接。


三是明确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有关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同时规定相关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四是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以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同时,明确如果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


豁免情形有何特征?


豁免情形主要涵盖3类情况:一是根据产品或者业务制度设计,市场对相关业务环节有明确预期,需要支持业务发展的,如优先股转股,可转债转股、赎回、回售,可交债换股、赎回、回售,ETF认购、申购、赎回,股权激励相关授予、登记、行权,做市业务等。


二是因客观非交易因素导致持股变动的,如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等。


三是根据监管规定或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的交易行为,如欺诈发行责令回购,违规减持责令购回等。


此外,为防范利用豁免情形规避监管,《规定》明确上述行为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处罚实施依据


特定身份投资者违反短线交易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证券法》及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定身份投资者违反短线交易规定,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尚未被掌握的违法行为,或者及时向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缴纳全部所得收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新规落地意义何在?


中信建投证券指出,《规定》的施行有助于降低中长期资金入市的制度性成本,为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提供便利。规则明确化将减少市场主体因认定标准模糊导致的合规顾虑,避免因理解偏差引发的无意违规。


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实行单独计算持股,解决了此前机构资金因产品间交易可能触发短线交易限制的操作难点,为社保基金、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参与市场提供了制度便利。


同时,在明确豁免情形的同时设置“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等否定性条款,体现了审慎监管与鼓励合规并重的理念,有助于在便利市场交易与防范违法违规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中泰证券指出,本次新规从根源上终结了董监高激励周期“只进不出”的困境。长期以来,短线交易规则对股权激励约束显著,董监高授予前减持需拆分安排,行权、归属被视为买入导致长达12个月无法卖出,资金沉淀压力突出。新规落地后,授予、登记、行权等激励环节不再计入短线交易认定,无需与前后6个月交易机械绑定,激励对象摆脱长期静默期限制,交易自主权与现金流安排全面回归。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胡萌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