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徐倩)3月29日,《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成为全国首个专门针对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条例》对城中村改造目标、改造方式、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过人数条件

《条例》规定,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之前,需得到改造项目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同意。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关于征收补偿纠纷,《条例》明确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程序要求,规定拒不交回的,由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并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打通执行的最后一公里。

《条例》规定,实施拆除新建的城中村村民,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后,应当享受城市居民待遇;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村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对比去年11月发布的《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此次正式公布的《条例》明确了召开听证会的条件: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而此前意见稿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改造项目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这一内容在《条例》不复出现。

对此,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此次正式版《条例》中,启动城中村改造中已经规定了要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那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少数服从多数,过半就可以了,这也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对村民和非村民的补偿进行区分


对比正式版《条例》和意见稿,对村民和非村民的安置补偿标准也有区分。其中,在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中,删去了“征收集体土地涉及非村民合法产权住宅的,应当对其予以补偿”,将后者放在了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造村民住宅补偿安置采取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式”,征收集体土地涉及非村民房屋的,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并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合理补偿。

李宇嘉解读称:“这意味着对非村民,可能不会给予回迁补偿或者补偿标准会降低,这是由于非村民非社员,购买小产权房,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同时,这样能降低回迁安置的规模,腾出更多的空间给保障房、水电管气路、历史建筑保护。但是,也要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即长期以来,非村民购买小产权房,也有普遍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因此对于合法的非村民购置,也会给予补偿,但补偿标准会降低。”

对于《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中指研究院华南分院研究主管陈雪强表示,由于广州的城中村规模较大,是全国城中村总建面最大的城市,改造任务十分艰巨,制定国内首个针对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探索城中村改造房票安置政策机制等,有助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


编辑 武新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