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胡萌)3月4日,全国两会召开之际,贝壳财经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就“在审理金融行业劳动争议案时将监管机构部门规章纳入审判依据”提出建议。


贾文勤指出,近年来,金融领域风险频发,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同时金融从业者劳动争议案件中索要大额薪酬的胜诉案例并不鲜见,这与部分司法机关将金融行业薪酬诉讼等同传统劳动纠纷的做法不无关系。


具体来看,贾文勤表示,司法实践中,不少离职金融从业者与其前任职单位之间围绕薪酬展开劳动争议诉讼。梳理发现,涉诉金融从业者在与曾任职企业的薪酬争议中均提出了大额赔偿补偿请求,而金融企业方则称这些人员在其任职期间负有风险责任甚至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及其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从判决结果看,司法机关在多数情况下支持了这些前从业人员大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补偿请求,而企业方的主张则不被支持。值得关注的是,这些案例的判决均未涉及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关于薪酬管理和人员管理方面的规定。从判决的社会效果来看,影响了金融企业依照合规要求对风险责任人实行问责的能力,也一定程度影响了良好金融生态的形成。


贾文勤认为,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普遍采用了传统的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认识盲区和操作误区:一是未充分考虑金融行业长效激励约束薪酬体系与传统行业基于《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建立的即期按劳分配薪酬体系的本质区别;二是在处理金融从业者的薪酬争议案件时,通常仅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相关法规,未考虑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规定;三是对企业内部制度有效性的判定过于程式化;四是监管法规虽然规定了金融企业追溯和审查风险责任的权责,但缺乏明确的追责边界,导致司法机关对风险责任的认定结果不一而同。


对此,贾文勤指出,良好金融生态是实施金融强国战略的应有之义,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金融企业薪酬争议案件时,充分考虑金融行业的独特性质及相关的金融监管法规。


具体包括:将金融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政策纳入司法审判的依据或参考,形成一套可便捷查询的审理参照;由金融监管机构出台风险责任追溯和倒查规则,明确个人风险责任的具体认定标准和责任分担比例;深化金融法治建设,形成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高效协作框架;强化金融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保障。


编辑 徐超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