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清履新证监会主席后,于2月18日至19日两天连开12场座谈会“问计”市场各方,共同努力把资本市场建设好发展好。


2023年以来,资本市场发展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在7月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10月底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再次提出“活跃资本市场”。


当前市场关切的热点问题有哪些?制约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问题在哪里?对于新任证监会主席吴清,有何建言?为助力资本市场建设,新京报贝壳财经自2月20日推出“吴清主席,我有一个建议”系列评论和访谈,邀请市场参与人士及专家学者建言献策。





本期嘉宾: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唐明


从金融官员主导者的刚性,转为金融监管政策本身的刚性


2月20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文章,提出要按照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建立兜底监管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严密监管机制。要求提升监管能力水平,推动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严格执法、敢于亮剑,确保“监管姓监”。强调加大金融法制执行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上述内容的核心,一句话,就是要强化监管政策的刚性。


由于金融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法律层面的金融规则体系往往难以即时完备,因此金融监管机构保留的“立法权”较其他行业更多。那么,要确保金融专业部门主导制订的监管政策的刚性,一是要确保金融规制的有效性,二是金融政策要得到严格的实施。


金融规制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规则本身的合理性。这就要求监管规则应该更加清晰,监管程序应该更加透明;对市场主体、中介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即行为边界)的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应避免规则变化的随意性,避免规则之间的冲突,让市场主体有稳定且合理的预期。


另外,金融规制的有效性,还取决于监管机构的能力与水平,监管体系的完备性,司法机关的即时和有效介入等。


严格实施监管政策,是监管政策刚性的关键。有专家认为,在金融监管领域,“不同金融官员主导的金融规则实施有较大差异”,“监管更多是以主管单位的身份介入金融,而不太注重其本职职能——设计有效行为规则,并严格监督这些规则的实施”。


因此,笔者认为,严格实施规则有很多方面,当务之急,是从金融官员主导者的刚性,转为制度的刚性,转为金融监管政策本身的刚性。


坚持金融市场和金融系统的法治化,推进金融监管与司法协同治理


前述中央金融委的文章强调,以严格公正法治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发挥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填补空白的作用。引导金融系统树牢法治意识,自觉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做到依法合规,不胡作非为。这是对金融市场和金融系统法治化的要求。


近年来,在中央金融治理协同理念下,最高法院与包括证监会在内的各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开展金融协同治理。最高人民法院为此提出了关于推动建立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常态化协同机制的要求,不少地方司法机关与金融监管机构也建立了协同治理机制,推出了各项举措。择要举例如下:


一是金融司法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的统筹。如监管机构资管新规的出台、最高法院九民纪要的发布、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的召开等,都为协同治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并在金融审判中得到体现。


二是在对证券类违法犯罪的惩治方面,司法与监管有了更多的衔接。如最高检察院驻证监会检察室、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的派驻优势得到发挥。


三是金融法院通过开展证券纠纷示范性判决、代表人诉讼机制等司法审判的探索,发挥司法判决对金融市场示范效应;通过示范判决加委托调解,促进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四是通过联合推介金融法治典型案例,发挥金融裁判规则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对金融法治重大问题的联合研究,发挥金融司法与监管机构的智库作用。


五是金融司法大数据的开发与使用,提高了风险提示的精准性,助力监管机构防范金融风险。


目前,在强调证券监管市场刚性的语境下,推进金融监管与司法协同治理显得更加重要。应该由目前实质上司法机关主导推动,变成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的“双向奔赴”。


监管机构应该从金融司法中“掘金”,以强化政策刚性,弥补政策空白,发现“非法”金融行为改变监管方式和力度,调整金融监管政策等,还可以为金融立法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实践积累。与此同时,还可以提高金融法治工作水平和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因此,前述各地有益的实践经验,亟需金融监管机构在总结提升的基础上,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制度性举措。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胡萌 编辑 陈莉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