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央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7章48条,包括总则、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再推出来的一项监管新举措;央行在2022年8月就开始起草《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近半年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及精心酝酿,此时推出应该说各方面条件都已成熟;尤其是《办法》所列出的内容都已相当科学和完善。这是我国金融生活中又一重大金融事件,对于规范我国金控公司经营行为、确保金融市场稳健以及堵塞有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将起到重要作用。


有读者朋友会问,我国对金控公司监管之前就已出台了《试行办法》,且时间并不太长,是2020年9月11日由央行起草发布,11月1日起施行的,此时再出台《办法》,时间间隔不长,再对金控公司发布一个新监管办法,是否多此一举或小题大做?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此时央行发布《办法》是不断完善金控公司监管机制、推进金控公司监管与时俱进的现实需要。此次出台的《办法》是对此前出台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配套政策,是对其进行有效的完善和补充,相信央行以及其他监管机构下一步还将逐步出台针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并表管理、风险隔离、资本管理、授信协调、内控合规、信息共享、预警监测等方面,推出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相关监管办法与配套细则,以便更好地实现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以规避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风险。而且,在当前把金融风险防范放在监管首要位置的情况下,任何监管制度的疏漏都有可能让一些市场主体打监管“擦边球”,最终导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悲剧。尤其在当前金融控股集团也将成为一种金融发展趋势的情势下,为避免出现金融控股集团整个行业走偏,确保整个金控行业生态,央行此时出台《办法》就是针对目前金融控股集团监管面临着的不少问题,意在未雨绸缪和防微杜渐,充分掌握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主动权,避免陷入监管被动状态。


而且,出台《办法》也是力图让监管制度走在金控业务发展的前头,实现监管关口前移,填补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空白,消除监管“盲区”,杜绝出现监管“马后炮”,防止金融控股集团在出现业务风险和市场秩序混乱时束手无策的监管窘境,可更好地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履行好监管职能。


同时,也是抓住金控公司监管关键,堵塞风险源头的需要。 现在金控公司由于参控股涉及的子公司机构数量较多,且子公司业务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类型和组织架构也较为复杂,金融活动体量大、关联性高,它们之间相互左挪右腾的业务往来较多,容易掩盖交易的真实性,也容易滋生金融风险。比如某某投资集团出资成立一家金融控股集团,经过央行以及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审核达到要求的条件时,获得了金融控投公司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其下面有2家银行、1家证券公司、2家保险公司、还有3家金融财务公司等等,这家金融控股集团就成了拥有多种经营牌照、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和多种金融产品的“金融百货公司”,由于成了一家法人金融控股集团,下面各经营金融业务的相关公司就成为其子公司,金融控股集团在业务往来、资金调集、投资活动等方面就会形成高度的关联性,容易产生关联交易,虽然可能给了金融控股集团更大的资金调配权和业务活动权,但也容易导致业务盲目扩张;再加上如果对这些关联交易的监管不能到位,不能实现监管信息有效对称的话,就有可能酿造或形成巨大的行业金融风险,对国家金融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


可见,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是完善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键,也是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重要方式。如果不能把握住金融控股集团监管这一关键环节,所有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将会陷入“牛栏关猫”的困局,就会导致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难以切中要害,不仅会损伤监管机构的权威和效能,也更会让金融控股集团对金融监管抱着无所畏惧的态度,使金融控股集团难以形成高度的经营自律力,各种违规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遏制,最终有可能诱发更多的风险点、更大的金融风险隐患。


由此,《办法》明确金融控股集团承担对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关联关系人、关联业务等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比如明确了在金融控股集团之中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即可能对金融控股集团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附属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同时 ,对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主要指金融控股公司或附属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集团内部交易、对外关联交易,通常有投融资类如贷款和融资租赁等、资产转移类动产和不动产买卖等、提供服务类如征信和信用评级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类型等等。


这些监管制度规定实际上就是给金融控投集团上好“紧箍咒”,虽然给予其经营各类金融业务的充分自由权,但却明确了金融控股集团之中各类子公司开展业务必然要有边界,集团内各金融业务子公司、关系人之间必须设置有效风险“隔离墙”,避免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公司之间和关联人之间无限制的关联交易、出现相互感染而酿造出巨大金融风险。


比如《办法》界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类型,明确禁止性行为,要求其设置关联交易限额。其中主要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进行科学的界定: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或超过10亿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个关联方交易金额累计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5%以上或超过50亿元的交易;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这种量化要求,既可使金控公司及时掌握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的区别,也利于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此外, 《办法》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特点,除了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类型、明确禁止性行为、要求其设置关联交易限额之外,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和内部问责机制,可在很高程度、更大范围上抑制关联交易风险,使金控公司始终运行在健康可持续轨道上,成为中国金融业的一匹真正“黑马”。


总之,央行发布实施《办法》,有助于推动金融控股集团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使金融控股集团能够行稳致远,为中国经济复苏发挥出应有的金融作用。


作者/莫开伟(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岳彩周

校对/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