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太平洋证券发布了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号),原文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17年3月设立并管理的“太平洋证券宁静 12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期限匹配、估值方法上均不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按照要求不得新增规模,但你公司仍违规新增该产品规模。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3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按照你公司内部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