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四川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以下为全文: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控股股东、第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不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有关要求的情况。二是“三会一层”存在运作不规范的情形。三是部分关联方认定和管理不到位。四是公司内部控制、合规管理有效性不足,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不健全且执行不到位。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措施。你公司应自本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至股东风险化解,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合规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检查报告。你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提升合规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