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孙文轩)9月25日,在以“数字经济下的金融科技治理”为主题的第二届中关村论坛金融科技平行论坛上,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表示,面对金融科技领域当下取得的成果和面临的问题,以及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特性,我们在金融科技的监管方面需要新思路,他强调,我们需要的是“创新友好型”的审慎包容的治理体系和机制,应能兼顾鼓励创新和规范发展的双重目标。

 

李扬首先表示,金融科技是金融发展的基本动力,中国的金融科技发展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果,有效地弥补了传统金融体系的缺陷,同时,我国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整体上得到促进和深化,增加了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但与此同时,他指出,中国的金融科技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规范、没有经验,同时也缺乏有效监管,在发展过程中P2P、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等问题不断出现。所以从2015年开始,以加强监管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科技治理渐次展开。

 

而随着对金融科技治理的深入,很多问题逐渐出现和集中,李扬强调,如今的大型金融机构大都是平台型机构,而平台是同市场、企业相并列的第三类资源配置方式与机制。由于平台的一些特性,包括依赖用户的高度参与、双边网络外部性、广覆盖,大规模跨界等,极易形成垄断行为或导致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与此同时,大型互联网平台双边市场属性、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构的特殊性,使得现有监管体系难以有效监管大型互联网平台,大型互联网平台也存在数字主权争议,以及司法管辖权归属等问题。所以从监管者角度看,也面临着监管难题。

 

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目标已从经济范畴的帕累托改进,变为社会范畴的公共选择和公共治理问题,李扬表示监管需要新思路,他强调,我们需要的是创新友好型的审慎包容的治理体系和机制,应能兼顾鼓励创新和规范发展的双重目标。

 

具体来说,他指出,第一要与现行监管框架协调,包括监管要充分覆盖,注重功能监督,科学界定系统重要性,注重强化平台再中介功能和基础设施功能的风险监测,以及金融业务持牌经营。第二要健全垄断监管的科学框架,包括建立健全平台经济特别是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政策框架和长效机制,强化数据垄断的监管和治理等。第三强化消费者保护,包括建立健全数字服务和数字市场的消费者权利界定的相关标准,实现与国际规则与标准的有效融合等。第四重视数字主权,包括加强中国在移动支付、大型金融科技平台、区块链、数字货币等重点领域相关数字主权的规范监管制度完善工作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