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子扬)7月5日,新京报记者从天眼查App了解到,一份海南鹰航航空饮品有限公司等与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北京绿色果泉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鹰航航空饮品有限公司、广东新朝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被判停止不正当行为,并赔偿椰树集团10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7年3月13日,椰树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曹福明向山东省枣庄市鲁南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7年3月20日,该处公证员石伟、公证员助理程相杨与椰树集团指定的参加人杨龙虎一同前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十号西藏饭店1510室指示牌为“北京绿色果泉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房间,杨龙虎以批发代理商的身份与该展厅内营销人员沟通,并索要了一罐椰汁样品、名片、产品宣传图册。公证人员对杨龙虎现场取得的椰汁样品拍照并封存。
关于上述样品,果泉公司上诉称其产品包装与椰树集团椰汁产品包装、装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法院认为,对椰树牌椰汁和被诉侵权产品进行隔离状态下的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的比对,二者包装、装潢中的罐体颜色和形状、贴标颜色和形状、标识及文字的结构布局等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椰树牌椰汁有特定的联系,应当认定构成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容易使购买者产生混淆。
一审中,椰树集团要求判令果泉公司、鹰航公司、新朝阳公司赔偿椰树集团经济损失9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5万元、调查费5万元。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上述3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连带赔偿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连带赔偿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合理开支7000元,驳回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 王子扬
编辑 李严 校对 卢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