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肖玮 李云琦)涉及企业的公共政策听证制度的缺失一直为市场所关注,在此次全国两会召开期间,有代表就此提出了相关建议。


3月5日,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卓尔控股董事长阎志建议,对涉及企业经营利益、对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公共服务政策、市场监管政策、税费政策、中长期行业管理政策、产业导向政策等公共政策的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均应实行听证制度安排。


对涉及企业的公共政策实行听证制度有何意义?


阎志认为,当前部分关系到企业利益及长期发展的重大市场监管政策、公共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在行政决策程序时缺少公众参与环节,有的涉及企业的公共政策稳定性、连续性不足,导致市场主体应对失据,不利于企业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甚至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影响了施政效果。


随着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加速,现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推进,新经济和传统经济同台竞技,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并肩共舞,不同行业、规模、地域及性质的企业出现发展模式、利益诉求多元化现象,客观上要求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企业意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寻求最大公约数,推行科学决策。


2019年9月1日,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开始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第十四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阎志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允许企业参与涉及财税、土地、金融及调控政策等公共政策的行政决策,合理表达意见和诉求,应为题中应有之义。政府制定重大市场监管和产业政策应建立在深入细致研究论证基础上,增强政策制定的程序化、制度化安排,平衡各方利益诉求,体现对市场主体的关怀,及时回应并解决企业合理要求。


阎志指出,现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将“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对涉及企业利益和发展的公共政策方面,具体哪些政策和措施属于“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并无清晰的规定,导致一些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制定事项未进入规定决策程序。应予及时明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规定,在涉及企业的公共政策制定时广泛推行听证制度。


对此,阎志建议,对《暂行条例》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对于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更细致的规定或解释,进一步明确将涉及企业、产生全行业影响的财税金融、土地建设、商务合作、人力资源等管理政策纳入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


对涉及企业经营利益、对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公共服务政策、市场监管政策、税费政策、中长期行业管理政策、产业导向政策等公共政策的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均应实行听证制度安排。


阎志建议,涉及企业的公共政策和措施决策程序中,应包含专项听证制度安排,在出台前应面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会员及相关企业家、经济界人士,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或向企业公开征求意见,以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阎志认为,对涉企公共政策出台实行听证制度,有利于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稳定可预测的政策预期,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经济治理水平,推进现代经济体系的建设。同时,使得产业政策制定更加科学合理,减少由主观性产生的失误和缺陷,进一步提高决策规范化程度,增强政策合理性、操作性和科学性。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肖玮 李云琦 编辑 赵泽 校对 李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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